超前小导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安环局(办):
近年来,全市(盐城市,下同)各地认真组织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排除了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升。但是,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2016年至2018年,全省钢铁企业发生煤气事故7起,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暴露出部分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安全交底、安全监护流于形式,应急处置不当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巩固我市钢铁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持续提升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切实遏制钢铁企业煤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苏应急办〔2019〕9号)要求,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全市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超前小导管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未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冶金企业煤气防护站建设规范》,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维护、检维修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煤气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建档、备案;未进行安全评价;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6.煤气放散塔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放散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点火放散。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及接闪器设置位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煤气柜底板、侧板因变形、腐蚀造成煤气泄漏。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